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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的心得体会(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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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的心得体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目前,在学校周边经营的食品店,最喜欢用各式各样花花绿绿的食品吸引我们学生。然而,食以洁为先,食以安为本,我们少年儿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创造和-谐的校园食品消费氛围,构建安全的校园食品消费环境,我们要做到如下几点: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我们要利用课余时间,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它的食品安全常识,积累一些食品安全知识,提高自己的辨识能力,尤其是对“无厂名、无厂址、无生产日期”的“三无”食品的辨识能力,充分认识到“三无”、过期、不洁等食品的危害性。

  二、增强意识,自觉抵制。切实增强我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校园内营造人人讲究饮食安全的氛围,自觉抵制“三无”食品、无“QS”标志的食品和其它垃圾食品,坚决不购买不健康的食品,也要教育自己的亲人、朋友和同学积极抵制这些不健康食品。

关于食品安全的心得体会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思想,说得通俗一点就是人们每天吃的和喝的,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食品的质量决定了人类生命的质量。因此,食品必须是安全的并且有益健康的。你也许会感到奇怪,绿色食品不就是那些绿色的蔬菜、水果吗?怎么连奶粉、饮料之类也成了绿色食品?其实,绿色食品是指安全、营养、无污染类食品。那绿色食品的标识图案告诉我们,绿色食品出自纯净、无污染的环境,能给我们带来勃勃的生命力。

  当你在KFC享受薯条的时候,当你在大M餐厅(麦当劳)享受那麦辣鸡腿时,当你在必胜客吃着那香喷喷的披萨时,你可知道,在它们金黄的外表下,有着惊人的秘密---碳基3-4-苯并芘是一种强致癌物质,在油炸食品中到处都是。它是燃料燃烧不完全的产物。熏烤的鱼肉里更是含有2.6-11.2ug/kg,的苯并芘,远远超出国家标准。杂环胺是苯并芘在200高温下形成的。经动物试验,少量杂环胺类化合物能使鼠类发生多种癌变,还可通过注射诱发恶性肿瘤!

  不仅是油炸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黑心厂家也广布天下。比如黑心罐头,黄桃罐头本应用采用新鲜黄桃,去皮,再加白糖和什么柠檬酸再装瓶出厂。可是,不法分子是将白色生桃切面两半,用烧碱去皮,再染色,甚至用糖精等甜味剂代替白糖勾兑。他们在标签上写的配料竟然是:新鲜黄桃、净化水、白砂糖、维生素C、柠檬酸。更有甚者,市场上还出现了油漆染色的胡椒粉、吊白块、苏丹红一号、洗衣粉炸成的油条……所以现在不得不只能说只有自家的东西才放心、安全。按理说,食品安全是理所当然的。但现在谁能保证什么食品是安全的呢?食品安全不该是重印保质期就能蒙混过关,昧着良心赚黑钱,拿人民的健康当赌注!

  平日里,我看到妈妈买菜总喜欢挑菜农自己种的菜,妈妈说菜农种的菜比较安全营养一些,爸爸说新鲜的肉买回来先煮,去掉煮出的瘦肉精,这样才能保留美味的肉。在学校老师经常提醒我们不要带饮料要带白开水,不要买校门口的三无小食品。因为它们鲜艳的外表和诱人的口感都是食品添加剂在帮忙,它不能给我们身体带来一丁点的营养成分。

  哪一个人不愿笑语常开,那一个家庭不愿幸福美满,哪一个企业不愿兴旺发达。但要想做到这些,首先的前提是安全。安全犹如一根七彩的丝线,把我们这一个个美好的愿望连接起来,构成一个稳定、祥和、五彩缤纷的世界,如果有一天,这根线断了,首先断在一食品的安全上。

  食品的安全再度敲响警钟,有关部门应该更加重视食品安全的问题。加强食品安全,提高食品卫生监督检验能力,及时发现隐患,防患于未然,是摆在有关部门面前的紧迫任务!

关于食品安全的心得体会

  食品安全文化是大部分企业都在推行的一个重点文化宣传工作,作为食品行业更加应该做好食品安全的工作,让我们的消费者买的放心吃得安心,针对食品安全行为公司特意制作了一份学习案列给我们学习,针对案列中的行为让我有了深深的体会。

  我们作为行政部门虽然不比生产部门的人直接接触到食品,但是对食品安全行为一样的不能忽视,只要作为一名食品行业的员工,不论在哪个岗位都要把食品安全放在第一位,只要这样才能做一个合格的食品行业员工。

  针对案列中的洗手案列,其实不管医院安装多少个洗手池,最主要的还是人的思想需进行改变,需要灌输洗手的理念给医院的所有人,而不是为了他们方便给他们每个房间里安装一个洗手池,如果一个不爱洗手的人你安装10个洗手池都是不会洗手的,一个爱干净爱洗手的人,不管洗手池距离他有多远他依然会朝着那个方向去洗手。同样的作为食品行业的我们,洗手对我们来说真的很重要,因为食品都是从我们每一个人手中生产出来的,这对食品安全真的太重要了,不仅关系到我们的个人卫生而且还关系到我们整个企业的名誉,所以作为食品行业的制造者们要改变思想,去掉消极懒惰思想,留存积极思想,让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合格的食品安全制造者,制造出合格、安全、放心的产品,作为食品行业的行为榜样。

  针对工厂目前的状况,我个人建议:建立组织,制定各项食品卫生制度,加强内部卫生知识培训,增强企业全员的卫生意识,自觉遵守各项制度,规范消除生产过程中人为因素增强食品污染的机率,加强内部检查,落实各项制度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关于食品安全的心得体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 《食品安全法》)6月1日开始实施,实行了近20xx年的《食品卫生法》同时被废止。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仅一个词的改变,折射出食品安全正在面临的危机以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紧迫要求。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毒理与功能评价所一直承担着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检测和功能评价工作,所以特别重视和关注《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和贯彻,多次组织全所进行集体学习和讨论,领会其与检测有关章节内容的实质内涵。现就大家学习《食品安全法》心得体会总结如下。

  亮点一 食品安全有了国家统一标准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对我们检验机构来说,检验依据就更明确了。过去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以黄花菜为例,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如此“打架”的食品标准不仅让食品生产企业困惑,更让检验机构无所适从。

  亮点二 食品检验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更大了

  《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准入制度,第五十规定“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五十九条规定:“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依法对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食品检验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更大了,检验机构本身就应该具备性、公正性,既要对企业客户负责,更要对社会负责。

  亮点三 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以前在电视广告上,我们经常能看到食品厂家打出“国家免检产品”的口号。但“免检”并不一定都是安全的,有时它会麻痹消费者,同时,质检部门由于该企业既往 “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而予以免检,很容易导致企业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放松对自身的质量要求。这次在美国CDC举办一次国际会议上有幸与美国FDA交流,得知全美允许生产婴儿奶粉的制造企业仅5家,且没有可以免检一说。不只是奶粉,全美没有产品和企业拥有国家免检的。美国从未向中国开放婴儿奶粉及任何其他奶粉的进口市场,继而鼓励生产企业把更多的雅培、美赞臣等优质婴儿奶粉销往中国。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也均没有“免检”一说。中国“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 FDA迅速对美国婴儿奶粉市场进行检查,并随即发布“婴儿奶粉健康信息忠告”,请美国妈妈们放心购买,FDA真正落实了我们往往只挂在嘴上的“责任重于泰山”。

  中国确实有很多大企业的产品,任凭怎么抽检都次次合格,但它是由质量、道德、企业社会责任伦理、消费者口碑共同铸就的,不是由机构封授的,更不是广告狂轰滥炸“炸”出来的。作为行为,免检是万万不可以的,因为质量抽检是履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国家意志。因此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将此前废除免检的措施法制化。

  亮点四 保健食品宣传不得涉及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这条规定在最初的征求意见草案中并没有体现,后来加进去了。”这一法律条款,给保健食品设定了必须遵守的“硬杠杠”:如果是按照保健食品审批的,宣传过程中就不能对消费者说 “服用后能预防、治疗什么疾病”。这个规定使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产品原料上有所忌惮,减少了消费者“进补不成反致病”的危险。

  亮点五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食品安全法》 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根据法制办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当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等七种情形下,卫生行政部门都应当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草案规定的七种情形是(1)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2)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以及评价监督管理措施的效果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3)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4)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5)需要判断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的;(6)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7)有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的。

  草案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农业行政部门通报。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要求农业行政部门提供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

  要彻底祛除食品行业的诟病,当然需要我们的《食品安全法》发力,但也需要一个“人人以之为耻”的大的社会环境。只有我们每个从业者都以这种道德律令为内驱动力,《食品安全法》才不会仅是“纸面上的规定”,才能承载起厚重的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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