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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施工劳务分包合同(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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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结束工作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

  (2)

  7、总(分)包合同

  7.1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

  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7.2 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8、图纸

  8.1 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  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  套。

  8.2                    。

  9、项目经理

  9.1 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职务:       ,职称:    。

  9.2 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      ,职务:      ,职称:    。

  10、工程承包人义务

  10.1 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0.2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            。

  (2)在  年 月 日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3)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                  ;

  (5)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

  (6)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下列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其交验要求与保护责任为:                        ;

  10.3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10.4 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10.5 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人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0.6 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10.7 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10.8 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

  1、劳务分包人义务

  11.1 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11.2 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11.3 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11.4 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11.5 按工程承包人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1.6 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1.7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劳务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11.8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11.9 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1.10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 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2 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安全防护

  13.1 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3.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3.3 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

  14、事故处理

  14.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4.2 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5、保险

  15.1 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2 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3 工程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工程承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

  15.4 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劳务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

  15.5 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6、材料、设备供应

  16.1 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一);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

  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6.2 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6.3 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          (单价)

  16.4 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凭采购凭证,另加  %的管理费向工程承包人报销。

  17、劳务报酬

  17.1 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17.2 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除本合同17.6规定的情况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17.3 采用第(1)种方式计价的,劳务报酬共计元。

  17.4 采用第(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17.5 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分别为: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单价为  元。

  17.6 在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    %,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后续法律及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8.1 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8.2 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18.3 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9、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19.1 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合同生效即支付预付款元;

  (2)中间支付:

  第一次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支付元;

  第二次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支付元;

  ……

  19.2 采用计时单价或计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双方约定支付方法为。

  19.3 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报酬、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劳务报酬,应与上述劳务报酬同期调整支付。

  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20.1 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

  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施工需要。

  如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

  20.2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二。

  20.3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件三。

  2

  1、施工变更

  21.1 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1.2 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1.3 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4 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22、施工验收

  22.1 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

  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22.2 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施工配合

  23.1 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劳务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2 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4、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24.1 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4.2 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24.3 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5、违约责任

  25.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9条、第24条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

  (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5.2 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劳务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每日    ‰的违约金。

  25.3 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    元,工程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

  25.4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元的违约金;

  (2)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

  (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元,劳务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25.5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6、索赔

  26.1 工程承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分)包合同。

  26.2 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工程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

  当索赔成功后,工程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劳务分包人。

  26.3 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6.4 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劳务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劳务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劳务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1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劳务分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劳务分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1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劳务分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劳务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6.5 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索赔。

  27、争议

  27.1 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2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8、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8.1 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28.2                       。

  29、不可抗力

  29.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

  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作业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4)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机械设备损坏,由工程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5)停工期间,劳务分包人应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30.1 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

  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

  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0.2 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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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同解除

  31.1 如果工程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停止工作。

  停止工作超过28天,工程承包人仍不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31.2 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

  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1.3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1.4 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

  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2、合同终止

  32.1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2.2                      。

  33、合同份数

  33.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  份,工程承包人执  份,劳务分包人执  份。

  34、补充条款

  35、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建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1.1工作名称:碧桂路高架桥工程预应力管桩施工

  1.2工作地点:佛山市顺德区碧桂路

  1.3工作范围及工作量:碧桂路高架桥预应力管桩(d=40cm),约万米,乙方进场后甲方指定乙方负责施工的具体区域。乙方优质、按期完成本合同工作量。

  1.4承包方式:固定单价承包,乙方提供桩机和劳务人员,乙方劳务报酬根据乙方完成的工作量计算。

  1.5劳务分包作业内容为:甲方应满足“三通一平”路通、水电通,桩位放线、打桩机就位、起吊管桩、压桩、接桩、送桩等以及其它乙方为完成本工程所有必须的临时设施及辅助工序。

  第二条、劳务分包工作期限

  2.1开始工作日期:20xx年8月10日。

  2.2结束工作日期:根据工程的工期需要,乙方的工期满足甲方要求。

  第三条、质量标准

  3.1 按公路工程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评定。

  3.2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上述要求的质量等级、标准组织施工,并服从甲方委派的现场工程师及驻地监理工程师的监督、指导。做好现场施工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基础资料。

  3.3桩位的倾斜和上浮等不能超过公路工程验收标准及规范要求,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工艺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3.4若乙方不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土,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停工、返工。若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3.5 乙方每道工序均应在甲方及驻地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并签认后方准许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甲方及监理对乙方进行检查后,并不免除乙方对施应负人工的质量责任。

  4.1劳务报酬按管桩施工劳务分包单价和经甲方确认的劳务作业量进行计算,分包综合单价 元/m。

  4.2劳务承包单价为乙方完成所承担的劳务作业内容所包括的人工费、材料费(不含管桩费用)、机械费、管理、利润、保险、风险、人员调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所有费用以及隐含的风险费用总和;

  4.3劳务作业单价中不含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及城市建设维护税,以上三种税费由甲方统一交纳,乙方应缴纳的其它税费已包含在劳务作业单价中,由乙方自行缴纳。

  4.4 施工作业场地100米范围内应由甲方提 380V三相100KW容量电源以及生活用水。

  4.5桩的计量按照设计图纸或者监理确认的现场有效长度计算。

  第五条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5.1 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乙方必须积极响应并严格遵守,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5.2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区的一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包括甲方制订的规章制度)。

  5.3乙方应建立内部安全管理组织结构,包括设立专职安全员、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操作规程,保护好施工环境,牢牢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并经常进行安全教育。乙方所有施工进场人员必须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滑鞋、救生衣等),若发现有未按要求穿戴安全防护用品者,甲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施工区域,并对乙方处以相关标准的违约金。

  5.4乙方必须保证工程完工后物清料净,所有临时设施应及时清除或移走。工程施工期间乙方施工场地内材料、机械设备必须摆放整齐、整洁,随时保证施工通道畅通无阻,不合格材料不能在施工现场堆放。

  5.5乙方使用的机械除满足施工要求外,外观必须满足甲方的统一要求,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要求乙方整改时,乙方必须无条件立即整改。

  5.6 乙方对其现场旌工人员、设备及财产的安全负责,在施工及材料的采购、运输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伤残、死亡、财产损失、损害及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乙方须为进场设备和人员购买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未购买保险而发生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5.7乙方的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出入施工现场要按甲方规定佩带统一标志,乙方各工种人员必须持证挂牌上岗,必须交甲方其操作证复印件,没有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

  5.8凡因乙方管理不善给甲方项目经理部造成相关干扰(如雇工到甲方无理取闹,雇工发生打架斗殴等)则甲方视情节轻重对乙方违约金扣除,最低不少于¥5000元/案次,若对甲方管理人员造成人身和精神伤害,乙方除承担一切后果外,扣除违约金¥5万元/案次。

  5.9 以上乙方应承担的各种违约金、损失,甲方将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额,乙方补足。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经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

  6.2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验工计价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6.3负责工程技术交底、测量定位、试验检测、劳务工程检查验收,统一安排技术资料的收集归档及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

  6.4及时提供图纸、工艺要求,及时组织预应力管桩供应。

  6.5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分批次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

  6.6监督乙方的合法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

  6.7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6.8甲方可根据工程进度要求,有权要求乙方随时增加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要求增加的人员及设备应于甲方通知后5日内进场,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6.9甲方可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并根据乙方施工能力,有权对乙方的合同工作量进行调整(增加或减少),乙方不得拒绝。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0向甲方提供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资质证书、保函及其它文书,并保证真实性和合法性;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劳务工作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身体健康且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要依法与自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6.11乙方派驻工地代表或项目经理姓名,联系方式,乙方在施工期间不得随意更改工地代表或项目经理,若确需变更必须经甲方同意。乙方的工地代表不能胜任现场工作,应甲方要求必须及时更换。

  6.12乙方签订合同的履约人必须坚守工地,亲自指挥生产施工,离开工地时应向甲方请假,未经同意擅自离开工地,违约并承担违约金 。

  6.13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月底前务作业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劳务作业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6.14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劳务作业,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劳务作业安全;承担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质量修复、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各种罚款;

  6.15按时提交各种报表、施工记录表格、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并及时递交甲方指定人员签收保管,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6.16做好劳务作业现场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及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应无条件修复,并自行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各种罚款;

  6.17乙方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劳务作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生人员、电力和机械事故,则所有责任和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18须服从甲方和甲方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6.19乙方不得书面、口头使用甲方企业名称及甲方项目经理部名称对外进行经济活动。乙方在劳务作业时若发生劳动、租赁、买卖等合同债务、侵权责任,一律由乙方履行和承担责任;

  6.20乙方自行解决劳务作业人员食宿、乙方到位资金必须优先支付人员工资。如果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由于乙方未按时支付乙方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务报酬所发生的纠纷,甲方有权督促乙方按时支付劳务报酬;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付劳务报酬的,甲方将按照相关规定代付相关劳务报酬;发生纠纷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发生纠纷代付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费用甲方从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回。

  第七条 、材料、水、电供应和机械设备使用说明

  7.1甲方及时组织供应质量合格的预应力管桩和桩尖至工地,乙方施工中需用其它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但质量必须合格。

  7.2本工程由甲方提供施工用电至施工区域范围内,其他乙方自带的电缆、配电柜等必须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第、劳务作业验收

  8.1 乙方应严格按公路施工规范和甲方要求进行作业,要确保所完成劳务作业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8.2 由于乙方原因在质量检查中造成罚款或返工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不包材料质量。

  第九条、劳务作业变更

  9.1 劳务作业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方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应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9.2 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劳务作业量,劳务报酬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9.3劳务作业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4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报酬。

  第十条、劳务报酬的结算与支付

  10.1本工程劳务作业无预付款,根据乙方劳务作业进度情况支付劳务报酬,每月结算一次,支付结算价款的80%作为进度款,施工结束办理完竣工结算后支付至90%,其余10%为质量保证金。

  10.2每期结算(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由乙方依据甲方和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证的工程量列出已完工程量表交甲方工程技术、质检部门签认后交管理部。

  10.3甲方管理部门审核完毕后,报项目经理审批,同时乙方确认。财务部门依据结算单支付进度款,同时扣清应扣的有关款项。

  10.4全部工作完成并竣工验收合格(乙方上交了全部竣工资料,办理完竣工和退场手续,乙方向甲方提供施工综合总结),经甲方认可后14天内,乙方首先向甲方递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最终劳务报酬,乙方的结算报酬送到甲方时必须在10天内审核完给乙方,超出时间10天后按乙方的结算数为准,乙方确认后,甲方再将劳务报酬支付至最终结算价的90%,剩下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余下的保证金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完给乙方。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①甲方不支付乙方劳动报酬;

  ②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11.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①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②乙方劳务作业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元/根的违约金;

  11.3乙方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分包给他人,否则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甲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合同履行。

  11.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12.1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方式解决争议: ①向合同签约地点:中山市人民起诉。

  12.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已完工作成果:

  ①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②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项目经理部,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

  13.2因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而无法施工时,工期顺延,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

  14.1乙方劳务作业施工过程中,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如不能满足合同要求,甲方可随时责令乙方退场,本合同即提前终止履行,由乙方承担自身施工不力造成的所有后果,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任何责任、损失和费用补偿。

  14.2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4.3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和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4.4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劳务作业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工程分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工程结束验收合格,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终止。

  第十六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自乙方办理了履约担保且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必须有书面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其它事宜

  19.1乙方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经济及其它合同协议等,甲方均不承担连带责任。

  19.2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塑形工作(如佩戴统一样式安全帽、着统一样式工作服、按要求安设标牌等)及迎接有关部门和领导检查工作。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承包甲方的电路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地址: 。

  二.工程内容:前期预埋穿线管、穿线、上面板、分户电源、完工等。

  三.委托方式:采取甲方提供材料方式,乙方包人工的委托方式。

  四.工程工期:

  1、开工日期: (以乙方工人开工算起)。

  2、竣工日期:

  五、工程总造价:(人民币)每平方8.5元,面积按照图纸国家统一规范计算。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自行采购施工材料,其所购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其材料必须为合同上指定使用电线、线管等材料。.

  2.施工中,甲方需要变更或增加施工项目时,应及时如实通知乙方,双方应签订项目变更表,商议好造价情况。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施工人员须严格依照甲方的图纸进行施工。

  2.乙方须对甲方购置的其他物品做好保护措施。

  3.按施工程序开展监理,及时主动向甲方汇报监理情况及施工进度。

  八、付款方式:

  1.工程前期开工前付生活费由甲乙双方协商。

  2.变更工程项目的,甲方应按双方协商好的价格一并支付给乙方。

  3.工程中期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的40%,等工程完工再付清全部剩款。

  十、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擅自撤除合同的一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

  十一、争议解决:双方友好协商,协商无效,可由乙方所在地人民公诉裁决。

  十二、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补充合同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了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益和责任,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双方签订以下条款。

  一、工程名称及地点:

  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制作安装。

  三、样式要求:以图纸要求和甲方要求为准。

  五、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材料到场,负责人验收签字后,开始施工,每十层完工后,支付已完工程造价的 %给乙方,工程施工全部完工后支付总价款的 %,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总工程造价的 %,剩余 %作为质保金,三年后无息付清。

  六、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施工,达到验收合格。

  七、安全生产及安全事故处理

  1、安全施工: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2、乙方人员发生伤亡时,双方应尽力抢救,同时保护好现场,以便有关部门进行勘察、鉴定。

  伤亡事故定性后,分清责任,如果乙方违规不按规范要求施工所造成的事故,由乙方承担。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进行技术交底,在施工中进行检查、报验和组织验收。

  2、给乙方施工队提供住宿和伙房安置,制作场地,水电供给。

  提供往楼上运输材料的垂直运输工具。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制作,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实际测量后制作安装,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遵守甲方的管理,安全文明施工,保证质量。

  违反操作规程而产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有乙方自行负责承担。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至工程结束货款结清后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协议

建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了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益和责任,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双方签订以下条款。

  一、工程名称及地点:

  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制作安装。

  三、样式要求:以图纸要求和甲方要求为准。

  五、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材料到场,负责人验收签字后,开始施工,每十层完工后,支付已完工程造价的80%给乙方,工程施工全部完工后支付总价款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总工程造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三年后无息付清。

  六、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进行施工,达到验收合格。

  七、安全生产及安全事故处理

  1、安全施工:发包人承包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2、乙方人员发生伤亡时,双方应尽力抢救,同时保护好现场,以便有关部门进行勘察、鉴定。伤亡事故定性后,分清责任,如果乙方违规不按规范要求施工所造成的事故,由乙方承担。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进行技术交底,在施工中进行检查、报验和组织验收。

  2、给乙方施工队提供住宿和伙房安置,制作场地,水电供给。提供往楼上运输材料的垂直运输工具。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制作,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实际测量后制作安装,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遵守甲方的管理,安全文明施工,保证质量。违反操作规程而产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有乙方自行负责承担。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至工程结束货款结清后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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