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教教育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网络开设赌场罪辩护思路

网络开设赌场罪辩护思路

来源:品教教育网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 构成罪 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犯罪,最好请律师进行辩护代理。

法律客观: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