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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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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出质人签字(盖章)质权人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出质人:质权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文件材料的文字错误;

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委托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质人、质权人盖章或签字:

注:1.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盖章,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字。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3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股权出质登记审核表

质权登记编号: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注: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规范。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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