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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期和试用期的区别

来源:品教教育网

见习期和试用期的区别如下:

1、两者的功能不同:

(1)设立见习期是用人单位便于对劳动者熟悉业务、提高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其主要功能是学习;

(2)而试用期强调的是相互了解、选择,认定彼此是否适应,其功能是评判。

2、两者适用对象不同:

(1)见习期仅适用于首次参加工作的劳动者(一般为毕业生);

(2)而试用期对变更工作后的劳动者同样适用。

3、两者考核不过关的处理后果不同:

(1)用人单位对表现特别不好的见习生退回学校,由学校重新分配;

(2)而对试用工则是解除劳动合同。

4、工资不同:

(1)见习期工资没有法律强制规定;

(2)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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