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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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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使用权人依法对国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土地使用权具有物权特性。物权是指直接支配某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土地使用人依法取得使用权能,享有使用所创造的利益,所以土地使用权本质上符合物权特性。

3.土地使用权人是特定的主体。依据国有土地的分类分别规定不同使用者,如城市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为国家机关、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等经过批准的使用者。

4.土地使用权具有衍生性。所谓土地使用权的衍生性,是指使用权能来自他人所有权的分割。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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